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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征收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《残疾人就业条例》等规定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委员会《关于征收2016年和补收2015年景德镇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》(景残工委字[2017]2号)的精神,用人单位凡未按法规规定1.5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,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(以下简称残保金)。现将2016年残保金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等单位,中央、省驻景德镇各单位,外驻景德镇单位和企业(包括私营企业、港澳台商投资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)。 二、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《关于印发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﹥的通知》规定,保障金全年缴纳额=(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×1.5%)-(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数)×上年度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。 三、征收时间 2017年6月1日至9月30日。 四、征收方式 请各用人单位在2017年9月30日前将应缴未缴(包括2015年度)的残保金缴存国库或缴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“残疾人保障金”的银行专户。 五、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,将在《景德镇日报》《瓷都晚报》上公布单位名单,并依照《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》的规定依法追缴。 六、政策咨询 各用人单位对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、残保金征收等事项可致电市及各县(市、区)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。 1、景德镇残疾人劳动服务就业中心 地址:景德镇市昌江大道408号 电话:0798-8299331 2、各县(市、区)咨询电话 乐平市:0798-6833377 浮梁县:0798-2629320 昌江区:0798-8332021 珠山区:0798-8200680 特此通告 景德镇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17年6月19日 上一篇:倡议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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